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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,隨后國務院又印發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及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》。我國新的個稅法2019年1月正式開始實施,將采用全新的計稅方法,進入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時代。
根據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》,從2019年1月開始,個人所得稅扣除的項目除基本的減除費用、專項扣除以外,還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,包括子女教育、繼續教育、大病醫療、住房貸款利息、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六項。其中,住房貸款利息及住房租金只能扣除其中的一項。
新稅法規定工資薪金、勞務報酬、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四種收入綜合計稅。因此,原來代扣代繳方式顯然已無法適用新稅法的要求,改變為累計預扣預繳。也就是說在每月發放工資時都要匯總之前月份的收入、減除費用、專項扣除、五險一金、已納稅額,運用公式直接適用全年綜合所得扣繳稅款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,得出當月應預扣預繳的稅款。
總體而言,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納稅人將不需要繳納個稅,稅負降幅為100%,月收入為8萬元的納稅人,年納稅額的降幅超過10%。
如果再加上專項附加扣除,稅負還會繼續下降,如月入1萬元者有可能免繳或僅繳納少量個稅。
這次稅改體現了地區差異,各地起征點的標準一樣,但是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卻可以因城而異。一線城市的教育支出、大病醫療支出,以及住房支出都相對更多。未來的專項附加扣除,只要不是全國統一額度標準,就會根據實際的支出標準有所差異。稅改也體現了個體差異,此前的個稅是按照11類收入來源,采取分類征收的模式,不同收入來源之間的個稅是分割的,這意味著兩個總收入完全相同的個人,也會因為收入來源結構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個稅負擔。
總而言之,即將于2019年實施的新的個人所得稅法,無論在制度設計上還是在征管模式上均有很大的創新,充分體現出既給中低收入的人士減了稅,又通過引用先進的征收管理手段來降低稅收的遵從成本,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創新,也是國家治理水平提高的表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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